目前,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、过乱的问题。在现实中,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应该知道的信息,但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少数官员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予公开,如何平衡公民信息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,成为保密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焦点问题。修订后的保密法对于定密程序、解密制度和保密期限等都作出明确规定,破除了“一密定终身”的制度,改变只定密不解密现况。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,就是改进定密工作,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清晰、程序规范、解密及时、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。第二章主要规定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,定密工作体制,定密责任和权限,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,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,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。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:
(一)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,以便使国家秘密的确定、变更和解除工作更加科学、合理和准确。定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、十分严肃的工作,政策性、行业性、专业性都很强。为解决当前定密主体宽泛、责任不明确、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,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,首次将定密责任人写入保密法,明确了定密责任主体和定密工作程序,解决定定密权责不清等问题。规定机关、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,负责本机关、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、变更和解除工作。机关、单位确定、变更和解除本机关、本单位的国家秘密,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,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。
(二)增加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,更加有利于防止定密过多过滥。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,定密属于国家事权,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。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、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,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作了限定,上收了定密权限,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,取消了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。规定,中央国家机关、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、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、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;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、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。下级机关、单位认为本机关、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、单位的定密权限,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,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、单位确定,或者提请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(三)明确保密期限和解密条件,既有利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又有利于促进及时解密。为突出重点,保住核心,同时降低保密成本,实行精确高效管理,这次修订在吸收保密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内容基础上,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,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,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,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,不能确定期限的,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。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,除另有规定外,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,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,秘密级不超过十年。另外,此次修订还规定了两种解密方式:一是自动解密,即国家秘密孤保密期限已满的,自行解密。二是审查解密,即机关、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,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。经审核,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,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;认为仍应继续保密,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,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。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,包括原定密机关、单位及其上级机关,决定作出后,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、单位和人员。